向信访局反映情况范本(实用31篇)

时间:2023-04-06 11:11:0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向信访局反映情况范本(实用31篇),供大家参考。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范本(实用31篇)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篇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
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
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
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篇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3篇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年部署的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机关”,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近期,榆次区法院围绕“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执行积案的成因和对策:

一、执行积案的现状

(1)从立案时间看。时间在X年XX月前的案件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立案时间从X年XX月起至X年XX月止的案件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立案时间从X年XX月起至X年XX月止的案件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

(2)从案件类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件,占积案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件,占积案的X%,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件,占积案的X%,在未结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案件件,占未结积案的%。

二、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合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相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经济性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更小,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为合同纠纷的积案比例较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榆次区人口以农民居多,多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大多数生活困难,履行起来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欠债是普遍现象。因此遇到这些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使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村委会“班子”不稳定,负责人会以“不是本届班子的债务本届不应该偿还”的荒唐论调搪塞,甚至胡搅蛮缠,阻挠、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4)执行不能的影响。宽泛的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积案中,仅件有财产案件,占积案总数的X%,其他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常常是早出晚归,被执行人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还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贷款借款买车,以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车毁人亡,家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产生的积案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

三、解决执行积案的对策

(1)进一步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做好执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民事执行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部署,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履行好职能。切实关注涉企执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等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分期履行、债转股、资产强制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 “造血”功能,帮助度过难关。注重对涉案民生的司法保护,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实施司法救助、协调部门解决等方式,强化对特困群体的权益维护。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讲求方法,注重实效,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着力解决执行不力不公问题。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执行局内设机构,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的工作体制。对跨地区、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难以执行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力度,灵活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予以执结。认真落实悬赏执行、执行和解、穷尽措施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对疑难案件采取易人执行、集体“会诊”等方式予以突破。充分依托质效评估体系和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执行权的内部监管制约,防止滥用执行权或怠于执行现象发生。同时,增强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异议、复议等救济权利,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3)进一步健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赢取全社会合力破解“执行难”的工作局面。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逐步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对被执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公务员等身份的,及时向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争取支持。党委、人大在干部任用时,能否将本人及单位有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硬性的条件一票否决,形成一种制度,严格落实,促使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法律。加强与土管、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协调,就规范和协助执行以及信息共享互通等问题进一步抓好落实。加强执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实效裁判的法治观念。

(4)进一步加强执行能力建设,提高执行工作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破解执行难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落实 “五个严禁”的规定,注重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设,从严管好队伍。加强执行业务培训,增强干警依法执行、化解矛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配足配强执行力量,加大执行装备投入,进一步关心干警身心健康。

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司法和谐,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区法院对信访案件的成因和对策进行调研分析,以提升处理信访案件的能力,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访案件的现状

从信访案件方面看。X年XX月前的所有积案中,信访案件件,占%。

重复信访案件件。

二、造成信访案件的原因:

(1)在立案环节对诉讼、执行风险不作释明。诉讼是有风险的,实践中,立案法官很容易忽视这一细节。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时,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审结、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满足时,就很容易衍生为信访案件。

(2)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这是引发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审判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个别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过于使用法言法语,难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或者虽裁判正确,但程序疏漏或判决言辞不妥,造成当事人为讨公平找法院、找领导,因案件未能复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纠正,转化为长期申诉上访案件;执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机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办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当事人误以为法院偏袒对方,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执行公开存在瑕疵,有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承办人没有及时将法院进行的查询工作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将应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归责于法院,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上访,要求法院解决。

(3)当事人个人法律素质不高,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访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又不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官司败诉后不能正确对待,坚持认为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用权谋私、胡乱判案,便开始上访。

(4)信访人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的错误心态。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在利已思想或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更有甚者将赔付的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给想办法解决,他们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在得不到满足后便走上缠诉之路。

三、解决信访案件的对策

(1)要重视信访工作的超前预防。在立案时,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申请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明确告知,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从而减小其裁判做出后、执行完成后的心理落差,进而减少由此产生的信访案件。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要摒弃就案办案的思想,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型案件,要多做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群众对法院办案的认同感;对于普通类型的案件,要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信访案件采取建立目录、制定预案、落实责任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部分“老、难、缠”信访户,要主动上门沟通,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其对裁判或执行的不满转化为信访案件。

(2)要重视初访的接待。对因法律素质低,不能正确理解裁判结果而产生的信访案件,接待人员要重视与信访人的初次沟通,要有耐心,多倾听其陈述,认真细致作法律宣讲,拉近与信访人的感情,增强其对法官的信任感,争取能劝其息诉罢访。同时,对案件进行复查,确保复查报告有理有据,依法、以理服人;对为获取不当利益,无理取闹的上访者,接待人员要讲明法律规定,打消其企图通过信访要挟政府、给法院“施压”的违法念头,同时对其进行劝解。对拒不听从的上访者,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采取法律措施严肃处理。

(3)要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复。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有关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应尽快与区委、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在尽量短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书信等口头、书面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的告知信访人。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4篇

申 请

申请人:洪大青,男,汉族,现年54岁,贵州省黔西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城南村新街组。

被申请人:城关镇城南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李云学,男,汉族,40多岁,贵州省黔西县人,住本县城关镇,现为城南村砂场负责人。

被申请人:敖光芬,女,汉族,现年70岁,贵州省黔西县人,住本县城关镇城南村南城组。

申请目的:

1、恳请黔西县^v^责令城南村民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土地的权属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2、恳请黔西县^v^责令李云学消除隐患,恢复道路畅通。

3、恳请黔西县^v^责令敖光芬停止侵犯干扰申请人管理耕种土地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申请事由:申请人为了支援国家重点工程洪家渡水电站的建设,举家迁来现住地。于20xx年3月7日与城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移民安臵土地转让协议》,城南村给申请人颁发土地承包证,确定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土地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属于申请人,周边四围邻人家无异议。

20xx年—20xx年11月,申请人洪大青按照城南村村民委员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指定的土地耕管使用,无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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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和侵占。

20xx年11月4日,砂场老板李云学因管理砂场的需要,在申请人的丫口土里搭建工棚,当时与李云学签定工棚及电杆占地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由李云学每年给洪大青租金400元,20xx年—20xx年洪大青已按协议每年收取租金400元,无任何人干涉和侵占。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5篇

加强信访工作 确保农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张 静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我代表军户农场党委,将军户农场近年来的信访和 稳定工作,向大家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在师党委和有关部门的坚强领导和积极支持下,经过农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们军户农场的信访工作呈现出信访量明显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连年下降的良好局面。尤其是今年以来,农场实现了赴京上访和赴兵团集体上访“零”的目标,赴师上访1起,上访总量与往年相比幅度有所下降。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党委高度重视是信访工作取得成效的根本保障

一是把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领导接访和干部下访的规章制度,专门下发了文件,布置了硬性的任务和指标,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实行了领导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直接抓,要求班子成员深入各个单位,包单位、包部门,逐一把脉,现场办公,具体说就是必须做到“五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劝解、包稳控、包做思想工作,“三必须”即:必须去群众反映问题多的地方、必须去工作推进难的地方、必须去重大决策出台后可能引发利益调整的地方。

这些措施的落实,增强了各级干部的责任感,提高了他们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加快了解决问题的速度。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6篇

今年来,^v^按照市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区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和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围绕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实行督查责任制,完善长效机制而开展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4月30日,我区共接待来访群众147批1602人次,其中进京2批2人次,到市31批577人次,到区114批1023人次。办理国家^v^交办件1件,省^v^交办件1件,市联席会议交办件8件。各级各部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和群众依法信访反映问题意识明显增强,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依法信访工作进展明显。信访问题的受理和办理程序更加规范,与去年同期相比,信访秩序明显好转。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目前,群众来访呈现“一增两减”的特点,即个访数量增多,集访、来信减少。情况表明,大量的不稳定因素被化解于萌芽,制止于初动状态。这一趋势是我区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结果。 

近4个月多月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村级财务管理、村组干部经济问题、农村低保、困难救助、回村民工要土地耕种等方面。(2)涉法涉诉问题。主要反映法院判决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3)干部作风问题。主要反映基层干部以权谋私、违规建房、财务不公开等问题。(4)城建拆迁问题。主要反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等问题。(5)其他问题。如原民办教师、退伍军人安置、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市场管理等。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为信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基本担负起了信访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直接领导,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解决信访工作难题和突出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坚持“一岗双责”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二)认真排查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     

我们坚持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坚持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截止目前,共集中组织排查4次,重点排查9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79起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7篇

信访工作总结

20xx年度,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零上访,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回顾一年来的信访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基础不实,地动山摇”,我们充分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是强化村级组织建设。对战斗力、号召力、凝聚力不强的党支部,处理突发性事件反应不灵敏的支部书记,镇党委痛下决心,坚决给予调整,去年我镇共调整了xxxx支部书记,占全镇行政村的5xxxx,使全镇村级支部书记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村级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有力地巩固了信访工作第一道防线,使“小事不出村”甚至“大事不出村”的目标落到了实处。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8篇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v^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9篇

信访申诉书

溪洛渡信访办:

申述人:杨友军,男,19xx年12月1日出生,永善一中教师,身份证号:

53xxxxxxxxxxxx,家庭住址:云南永善溪洛渡镇景凤路84号三栋601室,电话:134xxxxxxxx。

请求:1依法依纪对明子村大学生村官周兵作出处理;
2并请求对周兵给杨友军

带来的家庭破裂,家族名誉损害及给杨友军个人的精神损害给与补偿的调解处理;
3公开和书面陪礼道歉与保证不再与我妻子蒲艳有任何往来瓜葛。

事实:杨友军于20xx年11月14日晚阅卷完毕后,打电话给岳母杨发香询问孩

子杨恒请身体情况,岳母告知我说孩子感冒,于是我又打电话给妻子蒲艳(明子村计生宣传员),连打了几个都没接,我想反正这几天有没什么大事,于是我连夜走路去了明子,到了村委会坝子里,我又打了不知多少个电话,仍然没人接于是我就到蒲艳住的房间,发现房间里没人,我又想问问隔壁村官有没有看见蒲艳,敲了敲门窗没反应,发现门窗并没关,用电筒一照就看到周兵与蒲艳正赤身裸体睡在床上,我气不打一处来,我按捺住激愤立即打电给村支书刘永开和蒲艳她母亲,过后他们两来了,后又刘永开组织我们进行了调解但未果,在刘支书取材料是我又打电话报警,刘支书说不用报警,但一直打不通永善的110。刘支书建议给周兵一天半时间考虑,于17号中午一点再次组织调解仍未果,于是刘支书给了杨友军组织人事部薛贵杰的电话:138xxxxxxxx,镇党委副书记李奎的电话:136xxxxxxxx.但20xx年11月18日早上蒲艳的两妹冲进家打闹,于是我立即将此情况反映给刘永开支书他说在帮忙很忙,于是才将情况反映到镇党委办,由该办公室两位同志接待了我,在他们的建议衔接下,我决定将此情况反映到信访办。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0篇

1、正文开头的中间用大二号的字体写标题”上访信“,或者为了能让阅读者更能一目了然,清楚事件的大概内容,可以用几个字概括事件,”关于XXX的上访信“2、称呼。尊敬的省(市、区、县)XX领导。上访是为了解决问题,上访之前要清楚上访对象的行政职能。3、正文。陈述事件的时间、地点、发展,以及不能得到解决的直接原因,损害的具体利益。用词要实事求是,简单准确,客观真实,不可用可能、大概、也许这样的模糊字眼。所写内容尽量详细,要把关键的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4、结尾。主要写上访人的诉求。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具体要求。5、落款,写上访人的身份,名字。如果是多人上访,要有每个人的亲自签名。6、如果有其他的证明材料,要在最后写个”附字“,一块附上。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1篇

一、案件争议焦点

(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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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一)合同请求权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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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请求权

1、小A与美容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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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 - 4 -

以构成养猪人B的抗辩是由呢?应该是不可以的,因为养猪人B自身也存在过错,同时,养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们都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小A的损害是由B、C、D三人的过错行文引起的,他们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四、案件判决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美容院应向小A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B、C、D进行追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C、D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小A进行赔偿。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B、C、D应该承担小A治疗的各项费用,而且小A姑娘的额头、耳朵和脸颊等多处被加热器的高温烫伤,严重毁容,属于残疾,所以,B、C、D也应该承担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小A姑娘的面部被严重烫伤,意外毁容,伤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击,所以B、C、D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2篇

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汇报

市委办:

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现将市交办的信访重点案件"庙后镇栾家庄村村民反映村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的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自3月14日我们接到市委交办的重点案件"栾家庄村民反映村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后,市包案领导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贤章同志高度重视,于203月16日即到庙后镇与镇党委书记牟世举同志就该信访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分别于年3月18日和2014年3月20日利用两天的时间,与镇党委书记及栾家庄村所在区的区长到该村先后走访了该村比较有代表性的村民。3月18日,一行三人走访了村民王晓萍、林**,认真听取了他们对村进行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的意见。针对他们提出的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后续保障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通过交谈发现,他们提出的补偿标准及后续保障要求与实际尚有较大差距,我们将对他们提出的要求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妥善处理。3月20日,一行三人又走访了村民徐生财,对其提出的.村拆迁安置及后续保障标准过低及自己年龄已大、下肢残疾,能否协助办理低保的问题,我们对其进行了相关政策的解释,并将其提出的能否办理低保的意见,我们将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依规办理。

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并积极做好村民的思想教育及引导工作,尽最大可能促使该案件得以顺利处结,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案件。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3篇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所反映的问题也参差不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干部工作不到位、作风飘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他们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对群众的切身利益漠不关心,而我们的群众则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能解决他们所反映的这些问题。在这种新形势下,笔者就当前如何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观念,经常换位思考,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是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充分发挥参政议^v^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有效途径,实质上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种信任,正确处理好群众信访问题,是实践“”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转变观念,整合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不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部门几个干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都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切实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每个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合力。

二是换位思考,转换工作思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干部应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要求,随时转换工作思维,善于站在不同的角度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忌把为群众办实事看成是找麻烦,把检举揭发的群众看成是“刁民”,而要把群众信访、来访看作是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种鞭策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提醒、警示。更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深怀爱民之心,真诚地接受群众倾诉,以情感人,寓情于理,依法办事,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逐步化解矛盾,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是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信访部门作为纪检前沿阵地,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逐步建立起加强做好信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而使信访举报工作既要立足于基本职责,把执纪办案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相结合,与做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又要把调查取证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充分发挥案源主渠道的作用和直查快办的优势,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服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努力化解基层矛盾和对信访问题的预防处置工作

俗话说:“树有根,水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也有其原因。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是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环境,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接待场所和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信访者的权利与义务、信访工作流程图、本委局受理的范围、工作程序及时限、质量要求以及领导接访的时间等,扩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影响,增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

二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全年工作坚持做到“三办”,即: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普件快办;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保持一张笑脸,程序上讲一个清楚,明确给一个答复,承诺一个时限,搞好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实践“三种下访”形式:定点下访,即到信访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和地区开展下访,督促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定人下访,即针对军转人员、重点上访对象、改制企业分流失业人员等特定人群开展下访,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切实解决好这些人员的实际困难;定事下访,针对移民安置补偿、新城征地补偿、城市拆迁等特殊弱势群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下访,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要以群众合法合理的意愿、期待和要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动力,把群众满意或不满意作为衡量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也就是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根本和主线,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信访、上访的苗头和隐患,多一点思考,少一分盲目。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4篇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

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文书送达问题:

1、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均在国内的其文书送达方式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一样在此不在赘述。

2、如果涉外离婚当事人有一方在国外的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v^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v^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v^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v^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在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的,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法院管辖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
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为此,静安法院可作为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此外,二人都书面同意通过静安法院离婚。)

四、婚姻效力及证书认证问题:

一般来说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2、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3、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4、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即可。

五、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
对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双方常住中国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六、涉外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七、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是协议解决,在国内的财产分割不是问题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对一些在国外的财产主要是证实问题,如果无法查证或证实的法院是不予处理。

八、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

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

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九、律师的代理权限问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5篇

关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的分析报告

最近,_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_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___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___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___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___,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v^,__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___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二、发案原因分析

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___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___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6篇

为了更好的了解社会公众对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评价,根据你委安排,我局配合你委庚即开展了我县201x年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公众评价工作,通过我们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科学的评价方案。

为确保结果客观公正,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采用入户调查、集中问卷调查、电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我局参照省、州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办法,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价方案,经领导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既建立了4个一级指标(重视度、遏制度、廉洁度、信心度)和16个二级指标,对我县预防xx举措、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选任干部风气等工作进行评价。

二、建立完善的样本库。

为圆满完成此项目工作,在测评工作开展前要做大量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样本数据库,确保调查时可供选择的样本充足,不受客观因素的限制。

为了更好的了解情况,我局在全县服务对象样本数据库中抽取111人为本次测评对象。即电访40人(电信10人、联通10人、移动20人);
机关单位40人;
特邀监察员2人;
个体户29人。

三、协力完成测评工作。

通过近一月的精心准备和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此项测评工作,经测算:参评总人数111人,综合得分分。其中:重视度分;
遏制度分;
廉洁度分;
信心度分。三类人群既农牧民群众、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工者评价较差。

四、存在的问题

1、电访配合力较差。

抽样40份,但接受电访的人仅10人,多数人不接受访问。

2、受访者重视程度不高。

多数受访者对此次工作支持度不高,配合力差,敷衍了事现象较为严重。

3、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力度不大。

通过走访农牧民群众发现,很多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是什么都不知。访问是常常问到什么是xx?什么是廉洁?什么是“三公经费”?测评效果可想而知。

五、下一步对策建议

建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是乡镇农牧民群众、个体经营户和自由职工者,让他们明白我县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和近年来所做的工作,使其公正、公平的做出评价。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7篇

信访事实: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05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信访理由:一、xx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xx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xx西队的耕地属于xx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xx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v^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xx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二、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v^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村委会和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xx小学使用的土地归xx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三、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v^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05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xx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xx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四、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张xx非法建造的房屋。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声称是从张xx处租赁的。因为张xx和xx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xx无权处理xx小学,也就无权将xx小学出租给刘xx。基于以上原因,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xx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xx就无权在xx小学建造房屋。且xx小学的土地属于xx西队所有,张xx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最后,在xx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xx、刘xx侵犯xx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xx、刘xx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xx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8篇

_______省_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向你院反映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

我是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的农民,现临时住在______县_______城_______街_______号。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我在______县_______市场摆摊卖货,与邻摊床卖货的魏_________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来被周围群众拉开,纠纷便平息。可是,魏_______找到了在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的亲戚岳________,岳_______会同另两名检察人员,来到市场将我带到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我妻子白_______听说我被带走,便找到_____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让我赶紧回去,继续卖货。岳_________对我和我妻子说:“交1万元,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结案时,只要你能随传随到,这1万元再返给你们。”于是,我们向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交保证金1万元(收据附后),我被放回。时间过了1年,取保候审到了期限,我去索要这1万元,得到的答复是,我经营的货物是假冒伪劣产品,被罚款了,这1万元不能返还。我经长达两年的索要,一直未见效果。近日,因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人更换,新来的人推说:“此事是前任班子处理的。”推之不管。

我们认为,我们经营的商品到底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应由有关部门鉴定。即使是假冒伪劣产品,也不归检察院处理,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对我们进行罚款处罚,属于越权的滥用职权行为。我们希望你院,督促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改正错误,正确执法,返还我们的1万元。

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检察院

上访人:李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县____城____街___号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19篇

XXX纪委信访室:

自接到XXX村危害农田信访案件后,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组织专人进行核查,现将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于后:

一、核实情况。

反映所居住的XXX村距离从事生产的半山采石场不足百米之遥,且半山采石场是村民必经的村道之一,采石场的存在给村民的农田造成巨大的危害:农田、果树遭到严重的破坏,财产损失严重:1、位于石场下游的二百多亩农田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黄土沙石冲到田中,影响作物生长;水利灌溉的长坝无法使用,有两条渠道现已全部被填没,三十多亩良田因水坝被塞断,无法耕作,现已全部荒芜,附近的一大片果树被砸得枝拆叶碎、遍体伤痕。2、秋天雨水少时,满山遍野白茫茫的一片,石粉能飞到各户的屋里头,一两天不打扫就会到处都是石灰粉,严重扰乱了村民正常生活秩序,影响村民们的身体健康。

经查核实:XXX村全村人口约XX户XXX多人,采石场于XXXX年XX月到此开工,工作期间确实存在飞石溅落村落的情况,石场下游部分农田因沙石堆积情况严重而无法使用,

附近果树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XXX等人因赔偿问题多次于采石场老板张大海协商未果,所以出现上访事件。

二、情况处理

1、政府已责成村两委立即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安抚村民情绪。

2、责令村两委立即与张大海衔接,督促张大海尽快对采石场进行整顿,并对已经造成的农田损坏情况作出赔偿。

4、如张大海仍拒交赔偿款并拒对其采石场进行整顿,按照相关合同,追究其相关责任。

5、对反映的问题召开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及信访当事人会议,并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解答。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0篇

根据县政协xxxx年工作要点安排,3月21日,在副主席严维民率领下,法制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分别到县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定城镇信访接待中心和县信访接待大厅开展信访工作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我县以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紧紧围绕“把事解决,把人留住”的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畅通信访渠道、化解信访积案、创新信访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了我县信访维稳形势总体平稳可控,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县发生群众上访514批2286人次,同比分别下降和。其中集体上访56批75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和;
进京访11批16人次,分别下降和25%;
赴省访89批179人次,同比分别下降和;
去市访16批28人次,同比批次上升25%,人次下降;
来县访398批20xx人次,同比分别下降和13%。县^v^共收到来信248件,同比下降。其中市级以上交办信件96件,同比上升,已办结93件;
县领导交办3件,全部办结;
市^v^转送56件,已办结44件;
自收信件2件,已办结。县党政领导阅批来信率76%,初信办结率95%。

二、主要做法

三、存在问题

xxxx年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有创新、有亮点、有成效,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一是思想认识有待提高。少数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在全党工作大局中的地位认识不高,摆不正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群众观念不强,对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不出事盲目乐观,高枕无忧,出了事则束手无策,怨天尤人;
有的认为上访群众多是“刁民”,采取“哄、拦、卡、压”的方法,把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少数群众思想观念上有误区,有的信“上”不信“下”,有问题不找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只有找上面的大部门、大领导才能解决问题;
有的信“多”不信“少”,不论什么事,多邀几个人、多找几个部门和领导反映总不会错,多多益善;
有的信“闹”不信“理”,无论有理无理,先闹再说,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有的信“访”不信“法”,即使是典型的涉法涉诉问题,也要找党委、政府上访解决。二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有待提高。少数干部解决问题怕得罪人,不敢碰硬,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
有的接访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推诿、扯皮的态度,激起众怒;
有的干部摆不正位子、放不下架子,遇到问题不能主动与群众沟通,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立;
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群众的上访征兆置若罔闻,既不及时报送信息,也不采取措施,任由群众上访、再访、越级访。三是工作措施不够扎实,有的地方社会稳定预测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少数干部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不能及时发现;
有的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力量整合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工作合力;
有的地方和单位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及时倾听群众呼声等方面有待加强。

四、工作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进一步调整,群众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形势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清除。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县信访工作形势,建议如下:

(一)高度重视,创新信访工作思路。要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深刻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重要性,正确认识改革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社会矛盾的必然性和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从全县工作大局出发,坚持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各类矛盾的根本措施,把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根本

目的,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扭转信访工作“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消极被动局面,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主动改进工作方法,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长此以往,方可从根本上扭转信访工作局势。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1篇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县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
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
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2篇

上访人:杜xx,男,现年83岁,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中大街中段49号付4号。

被上访人:汝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

2、依法要求责令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汝州市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

事实理由:

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v^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政策下达后,汝州市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忠臣省长三号令规定,汝州市房管处也不执行。

就按我国宪法说,汝州市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汝州市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

2006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v^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06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07年1月5日。我接到《汝州市建设局关于杜宪元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到2007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v^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汝州市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v^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汝州市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3篇

农民工拖欠薪资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市^v^:

****20xx年**月**日接到市^v^“*信转交[20xx]**交**号”文后,对于信访人**、***等**人反应********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志为组长,******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男,汉族,****年**月生,现住*** ,户籍所在地*********

****,男,汉族,身份证号******* ,现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要求:**********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是******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等人,***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访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资问题,应由***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万元给**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项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公司答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

***年**月**日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4篇

附件1:

(告知单文号)

库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

×××(信访人名称):

××××年×月×日,你(或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本×××(移民管理机构名称)予以受理,并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

特此告知。

(盖×××移民管理机构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 ×××(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同级信访工作机构) - 1 -

附件2:

(交办函文号)

关于交办×××信访事项的函

×××(移民管理机构名称):

现将×××(地名)×××(信访人姓名)来信(或来访)材料随单转去。请你局(办)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在6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姓名),并将办理情况(附答复信访人意见书)上报我局。

(盖×××移民管理机构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抄送: ×××(需告知机关或单位、同级信访工作机构)

- 2 -

附件3:

(告知单文号)

库区信访事项交办告知单

×××(信访人名称):

你(或你们)于××××年×月×日来信(或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我局(办)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将)交由×××(移民管理机构名称)办理。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5篇

保险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事关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慎便会影响保险业的形象。为此,内蒙古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从核查和立案、调查与取证、结案三个环节对受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核查和立案环节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
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
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与取证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v^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是明确了协助调查流程。《规程》规定,案件承办部门可以要求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但须出具《协助调查函》,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三是规范了复杂案件处理情形。当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处室职责范围的、情况特殊的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向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稽查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组成专项案件调查工作组进行查办,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案件调查,并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结案环节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报告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终结,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基本情况、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处理建议及相关依据。

二是理顺了结案程序。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结束后5日内,案件调查部门应将案件调查报告提交内蒙古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做出是否应补充调查证据以及是否应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且证据充足的,应及时填写《稽查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表》,移交到内蒙古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稽查委员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但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证据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补充调查证据,待补证完成后由稽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到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不再重复提交稽查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
稽查委员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将稽查委员会的书面意见附在案件调查报告后统一移交到法制处归档。

三是明确了司法移送程序。在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v^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四是明确了延时处理规定。原则上,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制处应自受理案件经分管领导批示后3日内转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自接收案件后在限定日期内将案件核查结果或处理进程告知法制处,由法制处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部门应说明缘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在《规程》发布的同时,内蒙古保监局还绘制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流程图》,直观形象地标明了保险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程序,为提高监管部门信访案件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制度基础,在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步伐。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6篇

一、信访材料类型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2、《信访请求复查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办理意见,向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的信访材料;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二、信访材料内容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7篇

XX市^v^:

20XX年XX月XX日接到市^v^“X信转交[]XX交XX号”文后,对于信访人XX、XXX等XX人反应XXXXXXXX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党政联席会,专门组成了以XXXX志为组长,XXXXXX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调查组,对该信访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采取谈话、核实等方法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展开调查。该案件已查证清楚,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XXXX,男,汉族,XXXX年XX月生,现住XXX ,户籍所在地XXXXXXXXX

X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 ,现住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派出所。

二、反映问题

信访人反映XXXXXXXXXXXXXXX,要求:XXXXXXXXXX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查证,XXXXXX是XXXXXX的工程项目,总承建方为,XXXXX公司将工程施工分包给XXXXXX等人,XXX又分别将工程分包给XXXXX等人进行施工。

1、信访人XXX,承接XXX分包的XXXX程,工程款XXXX元,已支付XXX元,剩余XXX元未支付。

2、信访人XXXX,承接XXX分包的XXX工程,工程款XXX元,已支付XXX元,剩余XXX元未支付。

四、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一、信访人XXXX反映的XXX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无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调查组经调查认为:XX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项双方存有争议,建议进行司法调解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信访人XXXXX等人反映的XXX拖欠工资问题,应由XXX支付

经调查组调解,XXX答应于XXX年X月XX日前支付XXX万元给XX用于工人工资发放。下余部分正在与各方协商解决,进行妥善处理。

三、信访人XXX反映的承接XX公司XXX项目XXX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问题,经调查组调解,XX公司答应于XXX年X月X日前支付到位。

调查人:XX

XXX年XX月XX日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8篇

信访人:xx区xx镇xx村民委会xx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xx小学所占用土地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立即责令关闭xx浴池,拆除张xx非法建造的房屋.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05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一、xx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xx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xx西队的耕地属于xx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xx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v^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xx》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xx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二、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v^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村委会和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xx小学使用的土地归xx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三、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

《^v^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05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xx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xx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四、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xxx非法建造的房屋.

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声称是从张xx处租赁的.因为张xx和xx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xx无权处理xx小学,也就无权将xx小学出租给刘xx.基于以上原因,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xx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xx就无权在xx小学建造房屋.且xx小学的土地属于xx西队所有,张xx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xxxx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xx、刘xx侵犯xx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xx、刘xx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xx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29篇

我叫XX,男,党员,XX县X镇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1999年——2005年年底在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映。

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下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十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X店为邻。2001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用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XX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XX曾经三番五次勒令我在家反省:“什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三五十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多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XX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经不止一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多次令我反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05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合理”机会,终于“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二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二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六级伤残军人,于1997年退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X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工作。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常年劳苦奔波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聚,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一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二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人:

20xx年x月x日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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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信写作格式范本

上访信概念

上访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以书面信件的形式,向各相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只能依照上述五项内容受理信访人的“上访信”。信访人对自己提出的信访事项,首先要明确和分清是否符合《信访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范围。符合的可以投送,否则即便投送了,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也不予受理。

从市^v^近几年受理的“上访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信访事项内容与受理机关职权相悖和越级投寄。就是前面说的不应由行政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
二是相同内容的“上访信”向多个机关及其负责人投送,即“一信多投”,造成交叉、重复;
三是叙事不清,诉由不明,字迹潦草,难以辨认;
四是联名信由一人代笔签名;
五是未写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电话、手机号码等)。

行政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倡信访人采用书面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这是因为:一是《信访条例》修订后,通过对行政机关受理责任的明确,多数信访事项,只要信访人在书面提出时写明主要事实情况和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是可以做出大体判断并依法处理的,对于需要询问、核实、确准,行政机

向^v^反映情况范文 第31篇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执行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陈年旧账多,化解难度大

执行信访案件中以旧案居多,新案较少。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执行程序的不断规范,民诉法修改后相关救济程序的明确等,执行案件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这些久执未结的案件主要是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最终难以实现债权。对于执行中确实无履行条件的案件,未向当事人做出合理的释明,致当事人不满。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执行进展缓慢,有的案件历时久远,为此申请执行人意见大。这类执行信访案件所占比例约为56%。

(二)被执行主体履行不能问题突出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四)被执行人、案外人信访比例增大,执行信访案件的起因更为复杂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二、执行信访案件反射出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一)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相互脱节,难以形成合力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1、诉讼保全不及时。在立案、审理环节,如果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就为执行环节创造了良好的执行条件。但实践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审、执的协调配合,有的审判人员只考虑审而不考虑能否执行,致使在审判环节本应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却未能及时采取,导致当事人在立案、审理环节预先转移、隐匿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给后一环节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困难,最终导致执行不能,引起了当事人的上访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二)执行环节措施不力或贻误执行良机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三)执行人员责任心与办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执行信访难题的对策与建议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一)重视队伍建设,以队建促执行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二)畅通法定救济渠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难题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三)强化执行公开,确保每个执行环节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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